主席:张国军
副主席:张学文
秘书长:田宏英
副秘书长:党强
常务委员:赵琴、时磊、王志奎、常慧琴、丁建国
石嘴山检察官文学艺术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社团登记管理条例》、《石嘴山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和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名称为石嘴山检察官文学艺术联合会,简称石嘴山检察官文联,英文名称为Shizuishan prosecutor’s association of literary and artistic,英文缩写为NXPALA。
第三条 本会是在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下、由热爱文化艺术、有一定文化艺术特长的检察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和各市、县(区)检察官文联自愿结成的全区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围绕检察中心工作,充分发挥联络、协调、服务职能作用,组织、团结、凝聚检察文化艺术队伍,积极开展检察文化艺术创作和文化艺术活动,发现、培养检察文化艺术人才,为推动检察文化和法治文化繁荣发展,提高检察队伍综合素质,促进检察事业科学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第五条 本会接受石嘴山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自治区检察官文学艺术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石嘴山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会址设在石嘴山市裕民南路 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提高石嘴山检察文化艺术创作和文化艺术活动水平,大力扶植和培养检察文化艺术新人,不断壮大检察系统文化艺术队伍;
(二)组织和支持检察系统文化艺术工作者深入生活、深入基层,积极开展文化艺术创作、展演、交流、比赛、研讨、评论等活动,对全区检察系统优秀文化艺术工作者和各文化艺术门类的优秀成果予以推介,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开展表彰奖励活动;
(三)研究、探索检察文化和法治文化建设的历史发展及其规律,分析、解决检察文化和法治文化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推广检察文化和法治文化建设的新经验,使检察文化和法治文化更好地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检察中心工作,服务检察队伍建设;
(四)积极与宣传、文化、新闻、出版等社会各界沟通联系,不断扩大与区内外文化艺术界之间的联系、交流和合作;
(五)反映广大检察文化艺术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完成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单位会员为各市、县(区)检察官文联;
(三)个人会员为热爱文化艺术并有一定文化艺术特长的检察人员(含离退休人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其中个人会员须经两名正式会员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
(二)经本会审核通过;
(三)由本会主席团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的活动;
(四)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享受本会为创作活动提供的必要帮助和便利条件;
(六)请求本会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七)自由退会的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布置的工作;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与本会保持联系,向本会及时反映工作情况;
(四)单位会员应按时向本会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五)单位会员的重要人事变动,应报本会审查备案;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逾期一年不缴纳会费或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违反国家法律,对社会造成危害,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长期不开展活动,经本会核实,可给予警告、限期改正或除名等处理。
第四章 组织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石嘴山检察官文学艺术联合会代表大会和由它选举产生的石嘴山检察官文联委员会。
第十六条 石嘴山检察官文学艺术联合会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由石嘴山检察官文学艺术联合会委员会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七条 石嘴山检察官文学艺术联合会代表大会代表通过一定的民主程序推选和特邀产生。
第十八条 石嘴山检察官文学艺术联合会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委员会委员;
(三)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讨论和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石嘴山检察官文学艺术联合会委员会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以团体会员代表身份参加的石嘴山检察官文学艺术联合会委员,当委员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该团体负责人时,委员的席位可由接替的该团体、该部门负责人替补。上述委员的更替由所在团体向石嘴山检察官文学艺术联合会报告,由本会确认后更名备案。
第二十条 石嘴山检察官文学艺术联合会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二十一条 石嘴山检察官文学艺术联合会委员会的职权:
(一)执行石嘴山检察官文学艺术联合会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主席、副主席;
(三)增补或调整石嘴山检察官文学艺术联合会委员会委员;
(四)听取和审查石嘴山检察官文学艺术联合会年度工作报告;
(五)决定应由石嘴山检察官文学艺术联合会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石嘴山检察官文学艺术联合会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主席、副主席提名,全委会通过。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主席团。石嘴山检察官文学艺术联合会代表大会和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行使其权力。
本会主席团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举行,由主席或受委托的副主席召集。
第二十三条 对不称职的主席团成员、委员会委员,由产生机构通过一定的程序,予以罢免或撤换。在特殊情况下,可由主席团讨论决定,并由石嘴山检察官文学艺术联合会委员会下一次会议确认。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若干专业协会。各专业协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会员组成,受石嘴山检察官文学艺术联合会委员会或主席团领导。
第五章 经费与资产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主管单位拨款;
(二)会员会费;
(三)社会捐赠、资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会员会费的收取,按照本会制定的会费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调拨给予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八条 本会严格遵守相关财务规定和财务纪律,依据相关财务制度进行管理和经营,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修改权属石嘴山检察官文学艺术联合会,解释权属主席团。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